法律分析:就業證主要用于記載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就業狀況、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動態內容,是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求職登記、就業再就業、參加和享受社保、辦理退休手續的必備證件,也是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外接受平等義務教育的有效憑證。
就業證的其他用途:
1、用人單位招聘流動人員后,按實際招用人數,填寫外來人員勞動就業申報表,并備齊流動人員“三證”,即身份證、計生證(或未婚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向所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
2、如果是本市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初次就業,或由失業轉就業的人員,用人單位需憑錄用人員的失業證辦理就業名冊。
3、本市戶籍人員需到外地就業,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失業證,在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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