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飯店不讓客人帶自帶酒水不合法。消費者在餐飲企業消費,有自主決定是否購買餐飲企業酒水的權利,經營者利用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只能購買店內高于市場價數倍的酒水,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禁帶酒水、最低消費等,涉嫌侵害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違背了消法的規定。從消協行業組織到工商執法部門再到法院,也多將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消毒餐具收費等視作“霸王條款”,否定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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