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量刑時,根據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再根據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最后根據量刑情節進行調節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確定刑罰。量刑情節的調節方法包括直接調節基準刑和逐步調節各個量刑情節后再調節基準刑。對于特殊情節如未成年人犯罪等,先用該情節調節基準刑,再用其他情節進行調節。同時,對于涉及不同量刑情節的同一事實,不重復評價。
法律分析
在三到四年的幅度內由法院裁量,理論上講裁量三年零一個月(含三年)到四年整都是正常的,主要是根據情節、犯罪數額、危害后果來綜合考量與裁定。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2)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3)對于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4)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各個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5)對于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時,不重復評價。
結語
根據以上所述的量刑步驟和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法院在裁定刑罰時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犯罪事實、犯罪數額、犯罪后果等。對于單個量刑情節,直接根據調節比例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對于多種量刑情節,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此外,對于特殊情況如未成年人犯罪等,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對于同時涉及多個罪行的被告人,先調節各個罪行的基準刑,再決定執行的刑罰。在評價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時,不會重復評價。根據法院的裁量,三到四年的刑期是正常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