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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房子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05: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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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房子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嗎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若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注明是贈與自己子女個人的房屋,并辦理完畢完過戶手續,該房屋屬于父母贈與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若父母沒有任何表示或書面協議的,該房屋過戶完畢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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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若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注明是贈與自己子女個人的房屋,并辦理完畢完過戶手續,該房屋屬于父母贈與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若父母沒有任何表示或書面協議的,該房屋過戶完畢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若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注明是贈與自己子女個人的房屋,并辦理完畢完過戶手續,該房屋屬于父母贈與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若父母沒有任何表示或書面協議的,該房屋過戶完畢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共同財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于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共同財產意味著雙方或者是多方有對此財產的處置權,財產被執行需要經過共同財產的所有方同意才可。對于被執行人的房屋共同財產,法院可以進行查封,但不可以拍賣,同時對于被執行人家屬或是財產共有人的生活必須物品或是生活必須費用法院無權執行。

二、法院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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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房子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嗎

父母過戶給已婚子女,若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注明是贈與自己子女個人的房屋,并辦理完畢完過戶手續,該房屋屬于父母贈與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若父母沒有任何表示或書面協議的,該房屋過戶完畢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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