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應當按照本市戶籍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有:
1、取得當地戶籍的人員(包括畢業就業時直接申請辦理上當地戶籍或就業后由用人單位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2、辦理了當地居住證的人員(包括畢業就業時直接申請辦理當地戶籍或就業后由用人單位辦理人才引進手續)。。以上兩種情況在繳納社會保險金部分完全相同;在繳納當地住房公積金部分有所差別,即用人單位對于取得當地戶籍的人員,必須為其繳納當地住房公積金;而用人單位對辦理了當地居住證的人員,沒有強制性義務為其繳納當地住房公積金。
(二)沒有當地戶籍,也沒有當地居住證
這類人員在就業后可以繳納當地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當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錄用外來人員手續。當地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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