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和解協議: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p>
概念:“和解,是指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就實體權利的處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活動。和解分為訴訟外的和解與訴訟中的和解。訴訟和解,是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進行自行協商,達成協議。
性質:實質上是契約,所以對糾紛主體雙方具有契約上的約束力
結果: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原告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程序。
與調解協議的區別:行為主體不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自己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第三人主持下達成協議。
相同點:靠當事人雙方自覺履行,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的執行根據調解協議經過特定程序轉化為特定的法律文書――調解書,從而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執行力。
2、調解書:
性質: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是對調解協議的確認,是調解結案的法定程序,與判決具有相同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八十九條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則、基本自由與公平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根據該調解協議制成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則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執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第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準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第九十一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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