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2.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六條 未經批準,采購機關不得采購外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前款所稱外國貨物,是指最終貨物為進口貨物,或者最終貨物雖在我國境內生產或組裝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總價值50%的貨物。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機關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統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統稱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邀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五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機關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詢價采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機關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