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為1年,最多不超過3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報送的集體合同及符合要求的有關材料后,在15日內作出審查意見;
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生效日為集體合同的期限起始日。
一、勞動法對于辭職的規定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5、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6、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7、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8、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9、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0、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協調處理程序
1、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一方或者雙方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請協調。如果雙方自行協商不了,有沒有提出申請協商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進行協商處理。
2、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案件后,組織相關方面的代表組成臨時協調處理機構負責具體處理工作。
3、處理集體合同爭議時候,當事人各自派出3至10名代表,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
4、處理爭議時候,要從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15日。
5、處理好集體合同爭議,勞動保障部門需要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的代表和協調處理的負責人進行簽訂、蓋章。
當集體合同發生糾紛時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自行協商。雙方協商不了,當事人或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
當集體合同爭議經過協商還是解決不了的時候,工會可以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集體合同審查程序是什么
集體合同審查程序審查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集體合同雙方,15日內未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審查內容包括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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