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外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有以下:
1、雙方可以采取協議離婚,夫妻任意一方回到男方或女方的戶籍所在地,或者雙方結婚時辦理結婚登記的登記機關,辦理離婚;雙方采取訴訟離婚的方式,則由原告到被告的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2、夫妻雙方都離開戶籍所在地超過一年的,一般通過訴訟離婚,由提出離婚的原告方到被告的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3、雙方攜帶本人身份證件、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等,到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相關工作人員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離婚登記;采取起訴離婚方式的,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具體情況,判定雙方感情破裂后,予以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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