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后開庭前調解,開庭后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簡單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訴訟中間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并經法院依法確認,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并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
4、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
5、社會化調解。
6、開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
7、庭后調解。庭后調解是指庭審結束后,判決下發前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
一、勞動局調解程序
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協商,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方式之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遵循自愿和依法原則。勞動爭議的調解需要勞動者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立案以后仲裁委員會會給當事人寄送立案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然后按指定的時間提交證據和送達回執后;仲裁委員會再發通知,告知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交換證據、確認仲裁請求及召集調解的時間。調解不成功的,則會當庭通知正式開庭的時間,雙方到場開庭質證、辯論、仲裁員調查,正式開庭程序走完后,仲裁庭還會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愿意調解,可繼續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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