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主體包括采購機關和供應商。采購機關分為集中采購機關和非集中采購機關。集中采購機關是指負責政府集中采購事務的機構,如政府采購中心;非集中采購機關是指負責執行達不到集中采購“門檻價”標準的其他采購事務的機構,如各單位或系統內的分散采購機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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