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下房產不屬于夫妻共有:
1、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全款買房,并于婚前取得房產證;
2、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貸款買房,與婚前取得房產證的并還清全部貸款;
3、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貸款買房,結婚前還清全部貸款,而結婚后才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自己的名下。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全款賣方或者婚前貸款買房婚前登記到個人名下;婚前貸款買房,結婚前全部還清,結婚后登記在個人名下屬于個人財產。對于夫妻個人財產有五大類,夫妻個人財產,另一方不享有支配權與使用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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