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割首先是要分清家庭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會構成對其他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侵害。其次是要劃清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對夫妻財產問題,我國《婚姻法》主要設立了法定財產制、個人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三種形式,但在列舉法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方面存在不足,對一些新型的財產類型應屬何種性質未作規定,如工人買斷工齡所得、保險金的取得、以及福利彩票的資金等。
1、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即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也包括津貼、福利等,實踐中分割財產時也包括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主要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于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一方以人個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對究竟屬于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可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個人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