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的變更撫養權的情節做出了明確規定,在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存在有以下的這些情形之一的,那么法院應當支持請求變更撫養權一方:1、撫養子女一方患上了嚴重的疾病的,或者是傷殘等失去了繼續撫養子女的能力了的;2、撫養子女一方不履行其撫養義務,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等行為,以及存在有其他的一些不能繼續與子女共同生活、繼續生活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況的;3、如果子女是在十周歲以上但又未成年的,自身表示要跟隨另一方一起生活且該方是具有撫養能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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