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服刑期間參加勞動的,是沒有工資的。依據我國監獄法的規定,犯罪分子在監獄服刑期間參加工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并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因此監獄里的罪犯需要參加監獄組織的生產勞動的,一般沒有工資,只是給予適當的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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