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公益訴訟由消費者協會代表廣大消費者提起訴訟。其實消費者公益訴訟跟一般的消費者個人的訴訟的區別就在于原告的區別,其他的程序跟一般的訴訟程序一樣。
一、公益訴訟的特征
公益訴訟有其明顯的特征: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僅指無利害關系的人,但古羅馬法亦包括有利害關系的人。且如果原告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選擇適宜的人作為原告。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正義,而非個人一己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范圍寬泛,可以是民事侵權行為,也可以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5、原告在勝訴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
二、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條文的缺失。2013年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是模糊性反而更強,目前針對消費者公益訴訟,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協會”這一社會組織。根據立法原意,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今后的立法會對“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作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和解釋,可能賦予其他機關或者組織以消費者公益訴訟起訴權,因而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起訴權尚不能理解為消費者協會所獨有。對于法律條文規定的缺失,這需要司法解釋和今后的立法來加以解決。
(二)缺乏對消協起訴權的監督機制。消費者協會是社會組織,它的起訴主體資格來源于法律的授權,但這并不足以改變它與具體的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件并無直接利害關系這一事實,因此消費者協會在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件中存在懈怠的可能,這就需要對消費者協會的起訴權進行監督。若消協不起訴,消費者個人可以不適用消費者公益訴訟,而以個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但是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給符合條件的消費者訴訟提供一條新的救濟途徑,若仍然回到個人起訴,那么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就失去意義了。對于消協的懈怠或者不當行為,可以考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處罰,甚至取消其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起訴資格,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檢察院代為行使。
(三)消費者協會能力不足。消費者協會已經承擔了足夠多的社會責任,而將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起訴權賦予給消費者協會之后,消費者協會在原有的責任基礎之上,還需進一步承擔消費者公益訴訟原告的責任。這對消費者協會自身來說,存在一些困難。一方面,需要更多的經費支持;另一方面,自身的能力有限。案件多,還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法律常識。以現階段民事訴訟審理的時間來看,這都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以及人力物力,而這完全超出了消費者協會的能力范圍。因此,需要給予消費者協會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專業知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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