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協議離婚需要,訴訟離婚不需要。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雙方協議離婚(雙方去民政局辦理相關離婚手續),二是訴訟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實踐中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一般標準是確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而法院確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則是夫妻之間存在家暴、遺棄、虐待、吸毒、賭博等情形,綜合男女雙方的情形來看,男女雙方不存在法定認為可以離婚的情形,所以第一次法院一般不會判決男女雙方離婚,需要男女雙方第二次訴訟時法院才會判決男女雙方離婚。(即六個月不起訴時間過后)當然在這個期間男女雙方是可以隨時協議離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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