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其目的是要把罪犯教育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司法警察依法監管服刑人員,根據服刑人員改造的需要,依法組織服刑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服刑人員還必須接受思想,文化,技術等教育。從法律規定就能夠看出來,每天服刑人員大概都需要做什么。而且《監獄法》專門制定了服刑人員在監獄服刑期間的行為規范,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
(一)接受認罪悔罪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等等,前面說了刑罰的目的是懲戒犯罪和改造犯罪結合的,因此首先對服刑人員必須要接受教育,這里的教育就包括各方面的教育,當然還包括政治教育、愛國教育等等。
(二)勞動改造。積極參加勞動,通過勞動來改造自己,這點也是為了以后刑滿釋放后能夠很好的融入社會,注意是有勞動能力的服刑人員都是必須要勞動的,如果是老弱病殘的可以不勞動。這些都是屬于沒有勞動能力的,人性化處理是不需要勞動的。
一、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
根據刑法第45條、第47條與第69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5]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時,有期徒刑的期限為25年(可能再減刑)。有期徒刑的下限與拘役的上限相銜接,也使得有期徒刑與拘役相區別。正是由于有期徒刑有幅度較大的期限,可以適用于輕重不同的犯罪,所以,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法定刑中,除第133條之一、第280條之一、第284條之一第4款外,都有有期徒刑;正是由于法定刑中的有期徒刑也有一定幅度,能夠適應各種犯罪的罪行程度,所以,各地司法機關大量地適用有期徒刑。但是,由于有期徒刑的幅度很大,如果不在法定刑中進一步對有期徒刑的刑度做出規定,就會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出現量刑不均衡的現象,因此,刑法分則對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
二、有期徒刑的基本內容是對犯罪人實行勞動改造
刑法第46條規定,被判處徒刑的人,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勞動改造具有強制性,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都必須參加勞動。因為通過勞動,可以改掉好逸惡勞的習性;學會一定的生產技能,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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