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公司最重要的就是商業秘密,這是承載著競爭力的最重要的部分。所以員工必須要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以此保證信息不會泄露。一、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需要哪些內容(一)商業秘密的內容和具體范圍;(二)員工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的確認;(三)員工任職期的界定;(四)員工在競爭企業任職、兼職活動的限制;(五)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雇主競爭;(六)員工不得引誘其他雇員離職;(七)員工離職前不得搶奪雇主的客戶;(八)員工離職后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九)員工離職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區域內,不得開展競爭性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公司;(十)保密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發生糾紛后訴訟地的選擇。二、員工違反保密條款怎么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三、離職簽訂保密協議是否有補償有補償。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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