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公司難以留住人才,如果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向公司書面通知,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但是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公司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2、公司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主張的口頭約定試用期往往無效,可能導致公司雖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后果。3、公司需支付雙倍工資。4、并不能免除公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公司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就是公司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5、公司難以保護商業秘密、難以進行競業限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公司往往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公司要對員工進行競業限制也是同樣的道理。6、可能導致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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