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高為2年,超過2年的部分無效。(具體條款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因此你與用人單位簽訂的3年保密協議不是全部有效的。
2、勞動者可以任意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條款的除外。(見勞動合同法第36、37、25條)。所以你個人現在提前30天書面告知原用人單位你可以辭職,辭職后2年內從事同行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得向原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具體違約金的數額為保密協議約定的數額。(23條第2款)
3、保密協議是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約定,合同具有相對性。只要你承擔了違約責任,是不會對你及其后來的用人單位產生影響的。
4、勞動合同關系一但解除,你與原單位便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關系,可以接受任何公司的聘請。
一、業務員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不需要,提到的商業合同都是走的正規程序,對方付款也合規,你的所有行為都是公司行為,公司方面出現問題,影響合同執行,承擔責任的是公司及其法人,你個人不負法律責任。
二、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相關法律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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