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勞動爭議的原因如下:
1.用人單位管理不規范。有的用人單位法律意識不強,未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即非法用工;有的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都會致使勞動爭議產生。
2.勞動者流動性大、法律意識不強。
3.企業改制不完善遺留下的問題。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經濟補償等一系列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處理會引發一系列爭議。
一、勞動合同到期后怎么辦?
如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處理,會使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具體如下所述:1、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會使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笔聦崉趧雨P系是不規范的,容易引發勞動爭議。2、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關于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的終結不能用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補償辦法也不能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4、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怎樣才能要回拖欠的工資
1、勞動者因被拖欠工資發生爭議時,應先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
一般來說,多數用人單位會考慮到訴訟成本和造成的負面影響,會同意支付合理工資的要求。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簽訂和解協議,但要注意該協議并無強制執行力。
2、在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其主持調解。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一般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可相對中立的協助雙方化解矛盾,也有利于減少雙方訴累。
因此,當因被拖欠工資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可先考慮此種方式。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議,但該協議也無強制執行力。
3、在無法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經協商仍無效時,勞動者可以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與上述方式不同,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途徑,即在依靠上述幾種方式均無法要回工資時,下一步必經勞動仲裁。
仲裁開庭前會安排調解,此時制作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一般來說,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引發的爭議,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一裁終局的。
4、如果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之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法院起訴。
也就是說,勞動者如果未能獲得滿意的結果,比如沒要到工資,或者工資給的少,是有一次救濟途徑的,即可通過訴訟形式補救一次。
而用人單位僅能在具備法定情形時,才能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此項規定體現出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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