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標準:
1、協商定價法是指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自治原則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2、出資法是根據公司工商登記時的出資額確定股權價格;
3、凈資產法是根據公司某一時間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或者凈資產值的適當溢價確定股權價格;
4、評估價法是根據公司資產評估后確定的資產價格確定股權價格;
5、市盈率法在股份公司有一個相對客觀的價格,由證券本身決定,在投資中被稱為內在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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