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定義,股權作為財產權利的一種,由于其具備的實際價值,所以是可以進行轉讓的,股份的轉讓也就是持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對其股份進行全部或是部分的轉讓行為。股權的轉讓首先必須具備的是轉讓雙方當事人真實一致意思表示,通常分為以實際出資的財產的非股票的形式和以股票的形式兩種轉讓方法。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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