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并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并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并罰。
3.數罪并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后再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出于一個故意或者過失,實施一個行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就成立單純的一罪。例如某甲與某乙有仇,某甲有意要殺死某乙,于是持刀將某乙殺死。這樣某甲就構成了一個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出于數個故意或者過失,實施數個行為,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就構成實際的數罪。例如,某丙在某丁家盜竊了很多財物,之后為了毀滅罪證,放火燒毀了某廠的廠房,這樣某丙出于盜竊和放火兩個不同的主觀故意,實施了盜竊和放火兩個不同的行為,具備了盜竊罪和放火罪的犯罪構成,因而構成盜竊罪和放火罪兩個罪名,這就是實際的數罪。
一、連續犯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連續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犯數次實施的犯罪行為,分開看每一次行為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以數個舉動完成犯罪而數個舉動僅形成一個行為,就不是連續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擬毒死某乙故意將藥分三次給予某乙服食,結果將某乙殺死。某甲三次將毒藥給某乙服食的舉動,僅成立一個殺人行為,是徐行犯。
2、連續犯不僅要有數個犯罪行為,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還必須具有連續性,至于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無連續性,應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故意和客觀的犯罪行為為標準進行考察。行為人出于單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實施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就有連續性,否則就是沒有連續性。
3、連續犯的數次犯罪行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謂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數次犯罪行為都在犯罪人的預定計劃之中。所謂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犯罪計劃,但是有一個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個總的犯罪意圖。否則,盡管在客觀上先后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認為是連續犯。
4、連續犯實施的數次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同種罪名。如果觸犯的不是同種罪名而是異種罪名,那就不成其為連續犯。一方面,在單一式罪名的條文中,觸犯同一條文為同種罪名。另一方面,在選擇式罪名的條文中,如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罪。這一個法條包括了幾種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是屬于具有幾種選擇性行為和選擇性對象犯罪構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人連續實施了數個不同行為形式或不同犯罪對象的行為,就可以成立連續犯。例如,某甲為同一個犯罪目的,先是偽造公文,繼而又變造證件,就可以視為數次行為觸犯同種罪名,是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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