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有離婚自由,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離婚是否準予取決于法院調解是否成功或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某一方是否患病并非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需付扶養費,故在對方患病后提出離婚,法官一般不會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
雙方有離婚的自由,自已自由協議離婚;但是如果是訴訟離婚,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法院調解是否成功或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而某一方是否患病并非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且我國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因此,夫妻一方在對方患病后,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下就迫不及待提出離婚,此時,法官在調解未成的情形下一般是不會判決準予離婚的。
拓展延伸
夫妻一方得了重病時,財產問題的處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首先,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那么根據協議的規定進行處理即可。如果沒有簽訂婚前協議,則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重病方需要大量醫療支出,可以考慮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用于支付醫療費用。如果重病方需要長期護理,可以考慮讓另一方放棄一部分收入來照顧重病方。如果重病方已經無法處理自己的財產,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需要保證夫妻雙方的權益得到合理的保護。
結語
夫妻離婚有自由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是否準予取決于法院調解是否成功或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需要付給扶養費。夫妻一方患病后,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下提出離婚,法官一般不會判決準予離婚。夫妻一方得了重病時,財產問題的處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保證夫妻雙方的權益得到合理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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