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協議離婚的必經程序期間,夫妻雙方自愿協議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后,雙方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才能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離婚冷靜期規定
《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作出以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于離婚決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該婚姻依舊是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依舊是夫妻。
另外,若夫妻雙方沒有在30日內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的,也視為撤銷離婚申請。
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這樣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該內容由 蔣先鋒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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