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好調查筆錄;
2、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
4、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一、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和行政調解的具體區別
1、法律法規依據不同,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除《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2、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3、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4、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5、處理機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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