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財產協議的有效條件:
1、雙方必須是必須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協議必須由婚姻當事人親自訂立,不能由他人代表;
2、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約定婚前財產或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3、約定的內容僅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共道德;
4、約定要明確,明確具體的財產內容、財產所在地、財產所有權等;
5、夫妻財產協議雖訂立,但未締結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無效或者撤銷,夫妻身份未經法律認可,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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