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了offer公司不可以拒絕錄取。我國法律對于公司offer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實務和司法判例傾向于將公司offer定性為要約,公司offer一旦送達被邀請人,即產生法律效力,公司應當與被邀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便違反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材料補充:被發出offer的公司公司拒絕錄用怎么辦?一、保存證據被邀請人遭到拒絕以后應當及時保存證據,證據是主張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被邀請人遭到拒絕后應當將公司所發offer、通話記錄、交涉記錄、遭受損失的證據予以妥善保存。二、進行交涉遭到拒絕以后切勿直接放棄,應當與該公司進一步進行交涉,了解拒絕原因,尤其是自身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更應當與公司進行交涉,要求公司予以賠償。三、提起訴訟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被邀請人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賠償,提起訴訟的時候,可通過國家工商登記平臺查詢公司相關信息,保存好信息后攜帶持有的證據即可前往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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