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了offer后公司反悔,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或者實際的損失來賠償。公司的行為屬于違背誠信原則,在致使勞動者損失的情況下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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