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一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
一、刑事案件簡易手續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表現在審判組織、公訴案件出庭公訴、庭審程序、審理期限上的簡化。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審判組織上簡化。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公訴案件出庭公訴的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3.庭審程序的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4.審理期限的縮短。適用簡單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所采用的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判審理案件所適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訴訟程序。
二、民事案件開庭后判決書最遲多久能下來?
法律對開庭后多久判決沒有規定,時間長短,這個主要看送達情況、案情等。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有相應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在這個期限內作出判決,就不超過審限。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三、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
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是:
1、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2、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審限不同。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簡易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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