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中,需要服刑而期限最少的處罰措施是拘役,拘役最短的期限是一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刑事處罰種類有哪些
(一)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刑事減刑的規定有哪些
減刑分為一般減刑與應當減刑;二者適用的關鍵條件有所不同,所減刑期幅度也不同。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在行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只要具備悔改表現與立功表現之一者,即可以減刑,并不要求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確有悔改表現要求同時具有認真遵守監規與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而立功表現側重于犯罪分子客觀方面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具體表現本法條已作了列舉式規定,其仍然側重于犯罪分子客觀方面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表現,并不必須要求犯罪分子同時具備確有悔改表現。
關于減刑的限度,無期徒刑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死緩犯則不少于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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