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發了offer可以反悔。反悔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沒有嚴格意義上簽署合同,是不算正式的勞動關系,一切以勞動合同為準。企業發送offer算是要約關系,當事人可以接受要約邀請,也可以拒絕要約邀請。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沒有法律規定,不可以拒絕企業發送的offer。勞動者就選擇就職單位的權益,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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