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1、生產、銷售的食品中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生產、銷售的食品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3、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等等。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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