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解決方式包括協商、申請調解和仲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商達成一致解決糾紛,也可以向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仲裁程序具有靈活、快捷和強制執行的特點,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法律分析
1、勞動糾紛可以找委員會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并做出仲裁。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2、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3)仲裁程序
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
結語
勞動糾紛,首先可以通過委員會調解解決,調解不成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雙方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勞動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和仲裁等程序,其中協商是首選,通過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效果較好。申請調解和仲裁程序則是當事人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仲裁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解決糾紛的選擇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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