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保密協議是有效的。保密協議要求雙方履行義務,不能只是一方履行,因此,既然對方沒有支付保密費,也就不必保守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