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重點闡述了勞動仲裁申請的基本流程和相關規定。勞動仲裁是勞動者在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和相關證據。仲裁庭面審理包括調解和裁決等環節。勞動爭議仲裁適用于各種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勞動者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分析
一、勞動仲裁申請的步驟
1. 了解勞動仲裁的基本流程;
2. 準備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加班記錄等;
3. 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4. 繳納仲裁費用;
5. 等待仲裁庭面的審理。
勞動仲裁的流程:由勞動者在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部門申請仲裁,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和相關證據;受理后,安排開庭時間;在作出仲裁裁決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部門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可以勞動仲裁的情況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部門處理的其他爭議。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權:比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一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結語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通過了解勞動仲裁的基本流程并準備相關證據,勞動者可以順利申請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申請人應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和相關證據,仲裁庭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仲裁適用于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等發生的爭議。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多種途徑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三十條 【仲裁申請送達與仲裁答辯書的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章 調解 第十四條 【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章 調解 第十五條 【申請仲裁】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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