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和幫助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教唆犯不能是幫助犯。教唆犯的本質是創造犯意,而幫助犯的本質是強化犯意。對于已經具備犯意的人進行教唆的,屬于幫助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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