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供述罪行屬于自首的情形: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則不予認定自首,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一、自首后減刑的幅度怎么確定?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自首怎么認定?
自首的認定標準如下:
1、自動投案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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