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間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理,只要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通過協商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便受法律認可與保護,除法定情形外,當事人不得反悔。這里說的可以“反悔”的法定情形指的是《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法定情形。,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和解協議存在下列情形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和解協議:,(一)簽訂的合解協議顯失公平的;,(二)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存在下列情況的雙方簽訂的和解協議無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二)協議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達成的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達成的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除以上所說的可撤銷或者無效情形外,當事人簽訂賠償協議后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反悔。,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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