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對設立行為產生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通說認為,公司設立失敗后,發起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合伙。只要公司不成立,設立階段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債務就要由發起人承擔,至于發起人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但是,發起人之間適用的是過錯責任,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方責任范圍。發起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履行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比照侵權責任法關于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定進行處理。
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而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發起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
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
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