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單位,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關于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通常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罪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單位犯罪,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雖然是經集體研究決定或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具有單位犯罪的某些特點,但是這種犯罪并不是為單位整體謀取非法利益,而是為單位個體謀取非法利益,也就是說,它是一種自然人以單位的名義,為個人(不限于本人)非法占有國有資產而實施的犯罪,與謀利性是單位犯罪的必備條件不相符合。因此,刑法只規定對自然人追究刑事責任,而沒有對單位規定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本罪是單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一、怎樣認定單位行賄罪
符合下列條件的認定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一、客體條件。侵犯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主體條件。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無論是自然人主體還是單位主體,都是一般主體。
即任何已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質的單位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主觀條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
四、客觀條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一)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
(二)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構成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是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不構成單位犯罪的情況主要有哪些
不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情形有: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單位是否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應根據單位實施走私行為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單位進行合法經營的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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