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否會減輕處罰,要根據具體案情而定。
一、成立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是:1.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詢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2.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之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證明其悔罪服法,為司法機關追訴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觀根據,使追究犯罪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缎谭ā返诹邨l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坦白和自首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是: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被司法人員當場抓獲,被群眾扭送至司法機關等不具備自動投案情節的情形),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其本質在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坦白有三個構成要件:1、犯罪人被動歸案;2、犯罪人如實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3、犯罪人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投案與自首的區別
投案與自首的區別有:
1、投案是指自行前往司法機關報告作案情況。自首是指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3、自首的會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僅投案不能從輕減輕處罰。
投案是前往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報告作案情況聽候處理。
投案又分為主動投案和被動投案:
1、被動投案,法理上講就是被司法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2、主動投案,可以是出于本人的意愿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也可以是在家人的勸說,陪同下投案。
自首的概念如下: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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