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公證需要當事人身份、文件完整性、證明材料真實、事項合法,是指夫妻雙方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若協議離婚,則無需辦理財產公證;若訴訟離婚且法院判決財產分割,則無需公證。但如果離婚證未辦理,雙方需辦理公證以確定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分析
離婚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身份、申請公證的資格及相應權利;
2、提供的文件內容是否完整,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和印章是否齊全;
3、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4、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離婚財產公證是指夫妻雙方就離婚財產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
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后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訴訟離婚的,法院判決夫妻財產分割的,離婚財產分割在判決生效時生效。因此,訴訟離婚不需要離婚財產公證。然而,現實生活并不簡單,很多時候離婚證沒有辦理,雙方達成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方想確定離婚財產分割,以防對方改變主意,此時需要辦理離婚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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