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是公司發起人由于公司不能成立或公司設立過程中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受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9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正確理解與適用該條規定,對規范公司的設立行為,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現象,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保障我國企業股份制改造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少于2%),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無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公司都是由發起人發起而設立,都離不開發起人的設立行為.所謂發起人,是指"為啟動股份公司設立程序,依法完成發起行為的人."發起人發起設立公司的目的和后果在于使公司成立并使公司成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公司成立后,發起人自然成為公司的股東.但是,發起人發起設立公司并不是會導致公司的必然成立.因為,公司設立和公司成立是兩個不同概念:"依照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之前循序,連續進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活動,稱為設立."而"公司成立系指已具備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完成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而取得法人資格的過程."
因而,公司成立是發起設立公司的必然結果,但不是當然結果.發起人的發起設立行為,既可能導致公司成立的后果,也可能導致公司不成立的后果.不管發起人發起設立公司的后果如何,發起人在發起設立公司的過程中,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關系,如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發起人公開募集股份時與認股人的關系等,如果公司成立,還存在發起人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在這些法律關系中,發起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發起人對債權人的責任,對認股人的責任,公司成立后對公司的責任等.發起人在發起設立公司過程中對第三人及在公司成立后發起人對公司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為發起人的責任.對公司發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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