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狀。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起訴,起訴狀要包含訴訟雙方當事人的一些基本信息,訴訟的請求、訴訟的事實以及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到法院立案。
3、立案的時候案件被告的人數遞交民事訴狀,材料等副本。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6、法院立案后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開庭時間,或郵寄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能夠協商一致同意調解,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一、人身損害賠償怎么付合理
人身損害賠償金,對于受害人來說,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一次性賠償加重了義務人的負擔,也容易讓賠償對象對巨額資金進行不合理分配和使用。而定期金的優越性就在于,避免賠償義務人因一次性賠償金額過大而破產,也有利于賠償對象能合理花費賠償金。
一次性賠償加重了義務人的負擔,也容易讓賠償對象對巨額資金進行不合理分配和使用。而定期金的優越性就在于,避免賠償義務人因一次性賠償金額過大而破產,也有利于賠償對象能合理花費賠償金。定期金賠償也有風險,比如賠償義務人破產導致賠償不能,另外由于物價上漲等因素,20年定期金每期的金額不變,就可能會對賠償對象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最合理的,就是定期金賠償的金額能根據物價、工資水平等統計去進行浮動,并具體規定如何操作。
二、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18條明確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即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以及標準: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導致傷殘和死亡后果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上述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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