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丈夫可以起訴妻子,妻子也可以起訴丈夫,因此,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
由于兩個案件基于相同的事實,訴訟請求基本一致,且如果將兩個案件孤立開來進行審理,容易導致對同一婚姻關系做出兩個不同結果的裁決,導致司法沖突。因此,應將兩案合并審理,如此,方能平等保障夫妻雙方的訴訟權利,并有效維護司法統一。
一、丈夫出軌有小三逼著妻子離婚怎么辦
丈夫在外有小三逼妻子離婚妻子可以與丈夫協議離婚,也可以和丈夫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也就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二、不服勞動仲裁裁決主要表現:
一是后起訴的案件是否應該受理。
當事人起訴的時間必有先后的之分,一方起訴后即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另一方若對裁決不服,也在規定的期限內要求起訴,部分法官認為另一方是對同一裁決不服起訴,法院對先起訴的案件也會進行全面審查,因此不需再受理另一方起訴;部分法官則認為,訴權是由法律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只要當事人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則必須受理,雙方互為原、被告。
二是受理后合并審理還是分案處理。
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的解釋(二)》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湖南省高院2009年5月20日通過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應當合并審理,分案作出處理。并案審理應理解兩個案合并成一案,但是是將前案并入后到后案中還是將后案并入到前案中,亦或合并成一個新案未予規定,且二案并成一案后,另一案(案號)是否應裁定終結訴訟;合并審理應理解為將二案合并在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但案件數量不變。
三是審結后送達裁判文書及上訴的處理。
若并案審理,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一份裁判文書,該文書應該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體處理結果,但案裁判文書中,是否應對合并審理的情形予以敘明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定,對另一案法院是否應當出具其他裁判文書對被并案件的處理作出說明,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判決不服,對并案的判決進行上訴的話,是否也需就被并案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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