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農民工沒有簽合同拿不到工資怎么辦
農民工沒簽合同不給工資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經濟補償和工資;協商不成,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1、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2、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到法院提起訴訟。
二、企業拖欠工資勞動局不管怎么辦
企業拖欠工資勞動局不管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訴。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于勞動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仲裁機構來解決。如果勞動者因此而與企業解約的,還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三種后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照該規定,勞動者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訂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按照該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沒有最長時間限定。
在我國不管是什么類型的工作都必須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務合同,
而如果沒有簽訂的就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的存在,大大的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以及約束了用人單位,當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就可以通過勞動合同選擇起訴或者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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