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以下方面進行認定: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應該認定為單位自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知道的犯罪事實的,也可以視為自首。單位沒有自首的,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并交代知道的犯罪實施的,對該人員認定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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